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于2013年6月29日修訂發布實施共九章80條,2020年10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法規司發布新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新版《傳染病防治法》共九章100條。
一、《傳染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什么?
《傳染病防治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范公共衛生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制定本法。
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分幾類?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丙類傳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手足口病。
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及時確定和調整各類傳染病名錄予以公布。其中,甲類傳染病名錄須報國務院批準。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三、在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規范引導其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愿服務和捐贈等活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發揮群防群控力量,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轄區傳染病管理,做好轄區內傳染病防控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社區傳染病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團體和個人有責任和義務協助、支持和配合傳染病防控工作。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醫療衛生機構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疾病。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傳染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權利?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相關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及其他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實施的行政管理和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費用承擔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